原告上海通瑞钢塑复合管件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闽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双阳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瑞钢塑复合管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闽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双阳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并于2010年11月26日致函本院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陈亚男
代理审判员周家华
书记员凌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