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8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0年12月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0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1年;2004年6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1年3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虚构能介绍他人做绿化工程为由,先后在本区X镇地区骗得被害人卢某人民币500元、居某人民币2,000元、陈某人民币2,000元、朱某人民币2,500元、周某人民币2,000元。
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家属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居某、陈某、朱某、周某某陈某,证人吴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退出赃款人民币九千元,如数发还被害人卢某、居某、陈某、朱某、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琴
书记员周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