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女。
被告陈××,女。
委托代理人周×,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慧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诉称,被告陈××于2008年向原告借款,原告2008年7月期间通过银行转帐人民币151,000元,银行取款人民币78,000元及部分现金的方式前后共计借给被告人民币250,000元。被告原出具多份借条,2009年1月23日被告将借条合并为一份,书面承诺人民币250,000元借款于2009年2月30日归还。嗣后被告仅归还了原告人民币11,150元,余款拖欠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余额人民币238,850元。被告陈××承认借款事实。但表示,目前其尚有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在申报产权过程中,另有其他债务要偿还,无法一次还清,同意分期按月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应归还原告陈×借款余额人民币238,850元,该款由被告陈××自2011年3月份起按月归还人民币3,000元,至还清止。如被告陈××未按时归还上述任何一期借款,则原告陈×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被告陈××名下的房产、股权一旦动迁、变卖、转让,被告陈××应一次还清原告陈×剩余借款。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2.75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41.38元,由被告陈××负担(被告陈××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该款给付原告陈×)。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慧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