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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通知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袁某和妻子吴红英到遂平县V]岈山镇“百盛超市”向其妻姐吴红然、姐夫刘春维索要债务时双方发生争执,后刘春维将其岳父、岳母接到现场对吴红英进行打骂,在袁某与刘春维厮打过程中,袁某用砖头将刘春维头部砸伤。经鉴定,刘春维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X、吴Z、刘Z、赵Z、吴ZZ、刘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刘春维认为其与被告人系亲戚关系,对案件的发生其也有责任,自愿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恳请法院对被告人袁某免除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春维提交的和解协议、请求书在卷佐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间因债务纠纷引发的互殴伤害行为,被害人确已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且被告人袁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袁某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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