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林某某(特别代理),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有鞋生意来往,2009年1月4日,被告梁某某向原告购买运动鞋计6120双,价值x元,加上2008年12月结欠的货款x元,被告共计拖欠货款x元。2009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货款x元。经双方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鞋款人民币x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执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因被告至今拒不偿还上述货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梁某某应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x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莆田市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欲证明陈某某与陈某勇系同一人,陈某某又名陈X的事实;3、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梁某某有向原告陈某某购买鞋,截止2009年1月4日被告梁某某共结欠原告陈某某鞋款人民币x元的事实。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梁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合法、真实,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之间有鞋生意来往,2009年1月4日,被告梁某某向原告陈某某购买鞋计6120双,价值x元,加上2008年12月结欠的货款x元,被告共计拖欠货款x元。2009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货款x元。经双方结算,被告梁某某共结欠原告陈某某鞋款人民币x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执的欠条为据。2010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因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向原告购买鞋,尚欠原告货款x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执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货款人民币六十六万五千元,并支付该款自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莹桓
审判员姚秀棋
人民陪审员卓金贤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慧君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略)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