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王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红旗区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德战,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X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