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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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1990年11月30日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0年9月6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凤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8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x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浚县X镇“中国石化加油站”路口,向左转弯准备加油时,与相向行驶的驾驶豫x二轮摩托车的邢某某发生相撞,致邢某某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陈二飞受伤,摩托车损坏,陈二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二飞符合交通事故磕碰伤损伤,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邢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轮摩托车损坏价值2719元。浚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陈二飞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被害人邢某某陈述,证人邢××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年龄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人,并积极参与抢救伤员,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调查,属于自首;孙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x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浚县X镇“中国石化加油站”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相向行驶的邢某某驾驶的豫x二轮摩托车的发生相撞,致邢某某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陈二飞受伤,摩托车损坏,陈二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二飞符合交通事故磕碰伤损伤,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邢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浚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陈二飞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受害人,并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陈二飞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邢某某对被告人孙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孙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孙××、邢××等人证言,鉴定结论,住院病历,事故责任认定书,年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谅解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收款条,证明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陈二飞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后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后,就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陈二飞近亲属物质损失;被害人邢某某也对被告人孙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孙某某从轻处罚,可酌情对孙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孙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人,并积极参与抢救伤员,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调查,属于自首;孙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素英

审判员孙某烊

审判员赵慧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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