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11月1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1月24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驾驶豫x(临时号牌)号一汽佳宝小客车在义马市X路中层干部楼北楼东墙角处由西向北转弯时,因操作不当,将被害人郭××撞伤,后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义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无责任。经法医鉴定:郭××因交通事故致骨盆多发性骨折引起大出血造成创伤性失血休克最终使其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郭××的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张××的证言;物证:汽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被害人家属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又同时考虑以下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侯某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李伟
人民陪审员江海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