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民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孝昌县X镇X村十一组方李湾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民桥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民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民桥预谋诈骗,购买了铜线等作案工具。2010年10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方民桥与方X文、“阿桥”(男,具体身份不详)驾驶租用的别克牌轿车到汝州市X乡X路边,被告人方民桥以卖铜线为由,将一袋铜线换成一袋土卖给收废品的被害人孟X里,骗取孟X里现金3120元。后被公安民警抓获,赃款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民桥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方民桥的供述,被害人孟X里的陈述,证人方X文、董X增、孟X涛、张X、史X状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民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民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民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1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