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3日因涉嫌抢劫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星烁(略)事务所(略)。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9日下午,孙某坡、赵学伟(两人已判)纠集王国力(已判)、周某某、孙某某(已判)等11人,在王彤彤(已判)家集合,预谋由孙某坡在家联系买主,其余人员分两批前往叶县北庙盗窃叶县北庙大殿内的观音像。当晚零时许,由事先潜入叶县北庙大殿内的梁海奇(已判)从后门接应,赵学伟、孙某某等人携带钢管、压力钳、绳子、宽胶布等作案工具,从叶县北庙大殿后门进入庙内。众犯采取捆绑、蒙住嘴眼等手段将看庙人申某某制服后,将叶县北庙大殿内观音像(经鉴定价值x元)拆下装车。期间,周某某见众犯潜入庙中,因害怕未进庙内,待众犯得手后与他犯共同乘车离开叶县。案发后,观音像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失主。2010年8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叶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周某中、梁海奇、赵学伟、王彤彤、孙某坡、王国力的供述,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投案证明,本院(2008)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周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有明确的分工,不符合认定从犯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觉缴纳,逾期则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晓军
审判员典瑞丰
审判员王克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