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X镇X路。
负责人张某某,该支行行长。
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洞口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小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以在洞口县中国农业银行大正支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他人冒用被告陈某乙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办卡行骗为由,要求二被告偿还不当得利款x.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乙自愿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省南宁市古城支行卡号为x内的存款x.02元返还给原告陈某甲,此款限于2009年5月7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小柏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肖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