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麻张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甲,又名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杨东组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强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杨东组村民,现住(略),系被告张某甲之母。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杨东组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强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杨东组村民,现住(略),系被告张某乙之妻。
本院于2010年3月2⑷噶馨硎死嬖罡死哒凰姹鸥照礁⑵弧姹鸥舱癜棵莘馕拮狭劳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05年二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阎良区X路东段北侧门面房用于经营电气焊加工。止2008年12月7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房屋租金3200元未付,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200元、利息480元,共计368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欠款属实,愿协商解决。被告张某乙辩称,欠款属实,愿协商解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于2010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房屋租赁费3200元;
二、其余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亓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