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丙,又名黄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丁,男,洞口县高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洞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洞口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曾某戊,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洞口县X镇X村严家组。住所地洞口县X镇X村严家组。
诉讼代表人肖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庚,男,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略)。住所地(略)。
诉讼代表人曾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庚,男,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丙与被告高沙镇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高沙镇X村严家组、双河村X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09年5月2O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丙撤诉。
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平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彭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