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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丙与高沙镇双河村民委员会、高沙镇双河村严家组、双河村桥边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丙,又名黄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丁,男,洞口县高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洞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洞口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曾某戊,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洞口县X镇X村严家组。住所地洞口县X镇X村严家组。

诉讼代表人肖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庚,男,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略)。住所地(略)。

诉讼代表人曾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庚,男,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丙与被告高沙镇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高沙镇X村严家组、双河村X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09年5月2O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丙撤诉。

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平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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