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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8日8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伙同张进强、左某策(均已判刑)预谋后窜至许昌市X路北段安居小区门口附近,以找神医治病、消灾为由,诈骗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x元及价值5142元的黄某首饰(黄某项链一条、黄某戒指一个、黄某耳环一对、黄某吊坠一个),所得赃款、赃物三人分肥。破案后以上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左某某供述、同案犯张进强、左某策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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