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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洞口县罗溪瑶族乡堆上村委会、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洞口县X乡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村村主任。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洞口县X乡X村委会、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撤诉应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

审判长谢玉平

审判员欧阳丽

审判员杨某生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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