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洞口县X乡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村村主任。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洞口县X乡X村委会、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撤诉应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
审判长谢玉平
审判员欧阳丽
审判员杨某生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瑛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