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略)。
负责人许某甲(又名许X),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黄某宇,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泌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村委主任。
上诉人(略)(以下简称柿树园村组)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柿树园村组负责人许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许某乙,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黄某宇,被上诉人老河乡X村委的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诉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行初字第X号行
政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战
审判员于发安
审判员王蓉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