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8月4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8月5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3日下午,田亚东(已判刑)在焦作市建国饭店康乐中心上班时与被告人李勇勇(已判刑)发生口角,双方进而发生厮打。随后田亚东纠集李腾(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魏某,李腾纠集孔祥阳、马兵(均另案处理)等人,魏某纠集三名男子,一起来到焦作市山阳建国饭店西门处准备殴打李勇勇。田亚东和魏某在山阳建国饭店西门口处站,其余人站在西门对面的路边,等候李勇勇下班。李勇勇害怕下班后被打,随后纠集李强、郝佳、李志强、李鹏(均另案处理)等人,李勇勇等人事先准备了洋槁把。李勇勇下班后和李强、郝佳、李志强、李鹏来到山阳建国饭店西门口时,见田亚东和魏某两人在西门等候,就冲上去追打田亚东、魏某两人。田亚东和魏某纠集的其他人从路对面跑过来,对李勇勇等人追逐、殴打。在互相追打的过程中,李强被刀砍伤。经鉴定,李强的损害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强的报案材料、证言,同案犯田亚东、李勇勇的供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及其他证明两份,同案犯田亚东、李勇勇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魏某的身份证明,焦作市公安局焦公刑技法伤检字(2009)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继林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胡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