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登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夏邑县X乡X村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登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4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登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22日19时许,王集乡X村民陈XX与本村村民陈登X因纠纷发生打架,陈XX的右眼部、面部被陈登X用拳头打伤。经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XX右眼眶内壁骨折系轻伤。
另查明,2011年1月21日被告人陈登X与被害人陈XX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登X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并撤回了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登X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登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陈登X的供述;2、被害人陈XX的陈述;3、证人丁XX、彭XX、张XX、梅XX、彭节X、陈琪X的证言,4、陈XX、陈登X、张XX的伤情照片4张;5、夏邑县中医院住院病历;6、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一份;7、户籍证明;8、协议书、收到条;9、(2011)夏刑初字第68-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登X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邻居,此次生气系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登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