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洞民初字第X号
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后立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曾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