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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洞民初字第X号

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后立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曾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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