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55岁。
被告卢某某,男,52岁。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忠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2010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给被告家建民房。2010年8月4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全部工程完工,被告尚欠原告建房款2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五日内付清。但到期后,原告前往催要,但被告却拒绝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款2000元。
被告卢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建房等事宜。原告即组织人员施工。2010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原告建房款2000元的欠条一份,并承诺五日内付清,但至今被告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建房,被告有义务支付建房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房款2000元,有欠条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某某支付原告郑某某建房款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忠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尚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