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凯欣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p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强,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合卫,河南豫商(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豫商(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洛阳凯欣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凯欣公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凯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强,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合卫、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秦宇
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夏文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