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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任信阳市平桥区X街道办事处两庙居委会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在任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办事处两庙居委会主任期间伙同时任该居委会支部书记的陈某亮(另案处理)违反规定,擅自将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办事处两庙居委会国有土地2304.00平方米(合3.456亩)以x元的价格卖给信阳市平桥区X镇土地所。该所未及时付款。2005年3月10日,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平桥国土资源所又将该宗土地非法转卖给平桥区X镇卫生院,直至2006年9月,平桥镇土地所将全部购地款项付给两庙居委会。致使国家土地出让金流失76.7万元。提供证据有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同案犯陈某亮供述,证人周某、尹某甲人证言,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相关文件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有错,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在任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办事处两庙居委会主任期间伙同时任该居委会支部书记的陈某亮(另案处理)违反规定,擅自将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办事处两庙居委会国有土地2304.00平方米(合3.456亩)以x元的价格卖给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平桥国土资源所。该所未及时付款。2005年3月10日,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平桥国土资源所又将该宗土地非法转卖给平桥区X镇卫生院,直至2006年9月,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平桥分局平桥国土资源所将全部购地款项付给两庙居委会。上述土地经信阳盛鹏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评估,土地面积2304.00平方米,土地评估价值为76.7万元。该土地在出让过程中,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程序,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土地出让金流失30.6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陈某亮供述,证人周某、尹某乙、陈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相关文件,征地协议,收款票据,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居委会主任期间,在受国家相关委托协助管理国有土地的过程中,伙同他人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国有土地非法卖给他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之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芳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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