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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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运群犯盗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运群,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泌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运群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运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1日上午,方运群在泌阳县X乡X村委柳树沟西坡盗伐麻栎树238棵,其中幼树193棵,在装运时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某、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鉴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方运群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运群盗伐国家所有林木,且属幼树,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方运群能自愿认罪,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运群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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