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攸县人民法院决定,2011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洪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洪某非法储存的炸药2箱零4包、雷管169发予以没收。被告人洪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洪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洪某撤回上诉。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1)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丹
审判员赖运铁
代理审判员谭加云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陶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