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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乌海市乌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乌海市乌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平,河南新义(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

负责人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顺,河南济世雨(略)事务所(略)。

原告西平县乌海市乌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某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小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9年8月30日下午,原告雇佣司机王广山驾驶蒙x/蒙x挂号货车行驶至衡炎高速公路XKM+900M地段时,由于下雨路滑,车辆发生侧滑,将道路X路中护栏和路面损坏、自身车辆损坏、车后行驶的湘x号轿车在紧急避险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广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事故造成各项损失x余元,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仅赔偿x余元,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对原告进行了理赔,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0日下午,原告雇佣司机王广山驾驶蒙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尚未竣工的衡炎高速公路XKM+900M时,由于道路湿滑,王广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侧滑,将道路X路中护栏、路面损坏,导致车后刘琨驾驶的湘x号轿车在紧急避险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王广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赔偿衡炎高速第四十一合同段各项损失x元,赔偿中铁十二局衡炎高速公路第23合同段各项损失5700元,蒙x自身损失6354元,赔偿湘x号轿车3320元,以上共计x元。上述款项,均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公司查勘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赔偿款x.07元,仍有7586.93元未付。另查明,原告车辆在被告投保交强险两份,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18万元,同时缴纳不计免赔保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公司的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赔偿高速公路费用清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广山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因蒙x/蒙x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两份交强险,故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32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x元,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354元。因被告已支付原告x.07元,故仍有7586.93元未支付。被告辩称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不能提供原告已同意被告支付赔偿款的证据,故被告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7586.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元,原告承担200元,被告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金焕

审判员陈清友

审判员葛爱莹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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