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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党某甲、党某乙、党某丙相邻关系及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王某某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党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王某某与党某甲、党某乙、党某丙相邻关系及健康权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表述过于原则,难以执行。原审判决赔偿仅1809.89元实属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党某甲答辩称:粪池在我家的院墙内,现粪池已用铁门封死。请求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没有争议。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已经判令党某甲、党某乙、党某丙排除障碍,将厕所粪池合理遮盖,且目前粪池已用铁门封死。一、二审法院依据王某某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判令党某乙赔偿1809.89元并无不当,其要求支付医疗费5000元证据不足。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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