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卓某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赔偿原告刘某误工费人民币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护理费人民币1000元、营养费人民币560元;
二、被告卓某应于2010年12月10日赔偿原告刘某鉴定费人民币8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元,由被告卓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