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1972年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女,成年人。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爱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17日、10月15日、11月20日被告王某乙先后向我借款x元,并给我出具借条3份,经我多次追要,被告拖欠不还。现要求被告归还我借款x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7日,被告王某乙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某甲现金x元(贰万元整);2009年10月15日被告王某乙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某甲现金x元;2009年11月20日,被告王某乙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某甲现金x元。以上共计x元。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拖欠不还,为此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款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乙借原告款x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偿还借款。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爱莹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