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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新郑市青春蓝梦居网吧四楼上网时,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张×黑色男士背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x元、本田车钥匙一把、新郑市X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牟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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