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美球,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夫妻感情完全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嫁妆由原告带走。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提出离婚,要求返还为婚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偿还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向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刘某某的嫁妆自愿尚给被告向某某归其所有,由原告刘某某支付被告向某某人民币2000元;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鲜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