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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无业。2004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9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乙,河南物华(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8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平顶山市卫东区X村X号家中,采取殴打的手段,强行获取李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并让赵某丙到银行取走现金1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追还。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赵某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系同居关系,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意不大,量刑时应有别于一般的抢劫犯罪;2、被害人案发后已谅解被告人,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从轻处罚;3、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退赃;4、被告人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8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平顶山市卫东区X村X号的家中,在向与其同居的女朋友李某某借钱未果后,即当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逼迫李说出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赵某甲让赵某丙持李某某的银行卡到银行取走现金x元,赵某丙取款后将x元现金交给赵某甲。案发后赃款已追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及辩解称:2010年8月8日早上,我向李某某借钱,她说卡上就2000元,还挂失着,取不出来钱。我说:“你叫卡给我吧。”然后我让朋友赵某丙拿李某某的卡去银行取钱。过了有半个小时,我给赵某丙打电话,赵某密码错误,还说卡上有1万零24块钱。我就开始骂李某某,拿皮带朝李某某屁股上、身上打了有十几下。李某某后来给我说了密码,我又给赵某丙打电话说了,赵某完钱回来到俺家大门口把一万块钱给我了。李某某不欠我的钱,我想着俺俩谈对象三、四年了,打她也没事;2、被害人李某某的被害陈述称:昨天晚上我住赵某甲家,临睡觉前赵某甲说向我借钱,我说没有钱。今天上午8点30分,赵某甲非问我借钱,我说没有钱,赵某开始打我。后来,赵某甲从我包里找到了我的信用卡,我说卡上有两千块钱,赵某甲打个电话叫一个人帮他拿着我的卡取钱去。我当时给他说了一个假的密码。因为取不出来钱,赵某甲便用皮带照我身上打,我实在受不了了,便把真的密码告诉他了。快到中午时,我趁着赵某甲盛饭时,穿着睡衣和拖鞋跑了出来,就报案了;3、证人赵某丙证实了案发当天接赵某甲的电话让其帮赵某钱时,第一次取钱时输入的密码是错误的,后赵某甲又告诉了一个密码,第二次在大营十字路X村信用社取了现金1万元交给赵某甲的事实;4、公安机关制作的受害人李某某伤情照片及物证皮带、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照片当庭向被告人出示并经辨认无误;5、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亦在卷佐证。被告人赵某甲系累犯的事实有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04)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南湖监狱狱政支队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相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且被告人赵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在抢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且已全部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周刚

审判员胡卫军

人民陪审员李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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