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攀登,河南裕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国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省豫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豫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攀登、河南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