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41岁。1987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0年因绺窃被劳教3年;2004年因寻衅滋事被劳教1年9个月。2010年8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河南地(略)。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乙在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任开封市X乡X村二组组长期间,伙同冯杨(在逃)、张龙(在逃)、张巍(在逃)每月从大花园村委领出大棚租金后,没有足额上缴集体账户,采取不入账的方式侵占部分租金,四人私分,共同侵占人民币3.8万余元,黄某乙分得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将所得赃款9000元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和辩解;报案材料;证人朱XX、袁XX、申XX、张XX、张XX、梁XX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黄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开封市X乡政府出具的对黄某乙身份的证明、大花园村大棚集体承包协议书、大花园村村委会会议记录、现金帐表等书证;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占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乙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康刘伟
人民陪审员:孙伟
二O一一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