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亿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X镇李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洛阳市亿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236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认为,本案原告住所地和李某某所述工作地点均在本市洛龙区,本案应由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李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洛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李某某居住地在本市西工区,本案应由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洛阳市亿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所在地及李某某所述工作地点均在本市洛龙区,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洛龙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巨新民
二0一一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