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智勇,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支合,河南中涵(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戴文胜,河南中涵(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智勇,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支合、戴文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某勇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胡记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