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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因与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西八里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

监护人李萍,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陈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西八里养殖场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企业,原审认定主体不适格的事实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9月6日签订的协议和安阳市龙安区工商分局2005年元月11日办理工商登记中均表明安阳市郊区西八里养殖场为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故原审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并无不当。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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