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
监护人李萍,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陈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西八里养殖场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企业,原审认定主体不适格的事实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9月6日签订的协议和安阳市龙安区工商分局2005年元月11日办理工商登记中均表明安阳市郊区西八里养殖场为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故原审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并无不当。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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