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长岭县太平川分社与被执行人哈增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审查,因申请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长岭县太平川分社申请,为便于金融案件集中高效执行,现将案件提级由我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岭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长岭县太平川分社与被执行人哈增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我院提级执行。
二、长岭县人民法院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卷宗及该执行案件的阶段性报告一并移送我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