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湘乡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童某某与被告钟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阴历12月14日下午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架,原告花费合理治伤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44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童某某合理治伤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445元,由被告钟某某承担2757元,被告钟某某先行支付了1257元,余款1500元于2009年6月20日前由被告钟某某交洪山人民法庭转付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童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立新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