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略)#X室,身份证编号:x。
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身份证编号:x。
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某请求法院准予其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郑某某要求协商解决。现查明,原告翁某某和被告郑某某于2009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车牌号为闽B-x豪爵女式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此后双方家庭因原、被告婚姻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翁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华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李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