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份,被告人耿某某得知租用本村土地种植杨树的被害人雷XX、闫X欲对所承包林场内的杨树进行砍伐变卖,便多次到伐树现场进行阻拦,并以被害人未通过其卖树,对其造成损失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补偿。被害人雷XX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20日下午在被告人耿某某的住处付给耿某某现金3000元。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挠他人正常施工为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