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邢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月24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邢雅茹,X年X月X日出生。婚后我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09年2月14日分居,被告返回娘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邢雅茹,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2009年2月14日被告返回娘家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破裂。
上记事实,有被告父亲杨玉山的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足资认定,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口角、打仗。现被告离家出走,没有尽到家庭与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邢XX与被告杨XX离婚。
二、家庭现有财产暂由原告代管。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国安
人民陪审员张维臣
人民陪审员夏忠显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卷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