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交通局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⑷噶馨硎死嬖粮遑呋凰姹Ы昭刖槔阑拙环敢溃ㄒ煞居罕笤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性格差异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6月被告离家至今,特请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亓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亓某某给予被告姜某某经济补偿款2000元(已履行);
三、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亓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