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怀化市水泵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怀化市水泵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杨某某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水泵配件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水泵配件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廖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某生
审判员申敏
审判员向志武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