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4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申敏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