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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湖南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湖南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某琛负担。

审判长申敏

审判员向志武

代理审判员陈发林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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