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湖南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某琛负担。
审判长申敏
审判员向志武
代理审判员陈发林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