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奥林匹克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兵,河南敬事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朝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朝阳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朝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兵,被上诉人焦作市朝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永平
审判员毛富中
审判员薛秀兰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