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福)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略)。

被告黄某(福)棉,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X乡X村乔亭组。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福)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彦杰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胡端梅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福)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黄某(福)棉在原告所辖的石牛信用社立据借款4000元,逾期未还,现尚欠贷款本金4000元,利息3250元,现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725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贷款借据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被告黄某(福)棉于2003年9月20日向原告所辖石牛信用社借款4000元的事实;

2、利息计算清单,用以证明被告黄某(福)棉尚欠原告利息3250元的事实;

3、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08年6月3日向被告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结合法庭审理情况,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作如下分析认定:

2003年9月20日,被告黄某(福)棉在原告所辖的石牛信用社立据借款4000元,借款用途为做生意,约定于2004年3月30日到期,该款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的利息已支付清楚;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4000元及至2009年6月30日止的利息3250元。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福)棉与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被告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付贷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福)棉所欠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元及至2009年6月30日止的利息3250元,限被告黄某(福)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2009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至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限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某(福)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彦杰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端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