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仇某乙,男。
被告钱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乙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乙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仇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某乙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仇某乙负担。
审判长杨春生
审判员申敏
审判员向志武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