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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乙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仇某乙,男。

被告钱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乙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乙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仇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某乙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仇某乙负担。

审判长杨春生

审判员申敏

审判员向志武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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