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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某某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略)。

上诉人程某某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立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程某某的具体诉讼请求是:确定其是否具有株洲市芦东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和职工身份。关于上诉人程某某是否具有职工身份的起诉能否受理因株洲市芦东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是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和政策,在进行企业改制的过程某解除了其与上诉人程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此乃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因企业自主进行改革和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其要求受理本案确定职工身份之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程某某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的起诉能否受理因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不能裁定均不予受理。故其要求受理本案确定股东身份之诉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程某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要求立案受理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立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自强

审判员罗慧虹

代理审判员赵勇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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