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市轻化建材总公司,地址: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某东,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斌,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正兴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轻化建材总公司与被告怀化市正兴饲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市轻化建材总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轻化建材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禹莉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丽